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等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投诉举报制度。
业主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的各项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解释。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答复、解释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查处理。
业主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的各项资金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解释。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答复、解释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