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六十日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对物业的质量进行全面查验。经查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不存在相关质量问题,拟退还保修金本金和利息余额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期届满三十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