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立即改正。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人民防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及时依法处置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消防救援、综合执法、人民防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及时依法处置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