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六条 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等备案后的监督管理制度。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督促备案单位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