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相关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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