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或者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作出解答;对解答不满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