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或者请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物业主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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