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开。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存储、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