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四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物业管理区域查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信息网上备案、移动互联网业主大会会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物业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交纳率查询、网上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等服务功能,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提高智慧物业建设水平和网上监管能力。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办理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备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办理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