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突发缺管、失管事件且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应急物业服务或者指定应急物业服务单位,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安全保卫、交通管理等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生活秩序的应急物业服务。
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因物业服务企业造成应急状态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应急物业服务费用。
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因物业服务企业造成应急状态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应急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