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未将平时用于停车的人民防空工程向全体业主开放,出售、附赠停车位或者停车位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