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相关信息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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