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社区党组织可以派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全体业主公开,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和作出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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