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任职条件的,业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成员职务。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成员职务的,业主大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及时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或者补选成员缺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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