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的。
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的。
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