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推荐:
(一)业主自荐或者推荐;
(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党员干部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一)业主自荐或者推荐;
(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党员干部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