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相对集中配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一)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包括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规模确定,最低建筑面积为二十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民文化体育活动用房等配套用房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包括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配置;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规模确定,最低建筑面积为二十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民文化体育活动用房等配套用房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