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具体建筑面积及其位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用房的产权登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