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筹备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筹备工作经费交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筹备组使用。
筹备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及时将筹备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监督。筹备工作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筹备工作经费交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筹备组使用。
筹备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及时将筹备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监督。筹备工作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