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定和会议记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职责分工等材料报送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解散筹备组。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解散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