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未按照规定召开的,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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