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向房屋买受人明示,由房屋买受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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