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参照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结合前期物业管理特点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