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的物业管理活动。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