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维护管理协议,并自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用于停车的,应当在实地标注并向全体业主开放。停车位出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维护管理协议,并自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用于停车的,应当在实地标注并向全体业主开放。停车位出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