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公益、基本、均等、便利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公共阅读服务设施,推广全民阅读服务活动,健全全民阅读服务体系,提高全民阅读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市和区县(市)设立由新闻出版、文化旅游、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科技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督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相关工作由本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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