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站)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相关活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文联、科协、社科联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本村(社区)内的全民阅读服务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居民需求,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文联、科协、社科联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公共阅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本村(社区)内的全民阅读服务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居民需求,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