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八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服务规范和本市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和村(社区)图书室。
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文献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区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为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和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站)、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和村(社区)图书室。
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文献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区县(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为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村(社区)图书室补充、更新阅读资源,丰富图书、报刊的种类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