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十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在下列场所和单位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其中,政府设立的相关场所和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引入实体书店或者开设公共阅读服务空间:
(一)住宅小区和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
鼓励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等场所和单位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或者数字阅读设备终端。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场所和单位设立自助图书借阅设施、图书借还服务点或者开展流动图书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相关场所和单位合作设立借阅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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