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结合公共图书馆网点布局,统筹设置二十四小时自助借还、开放阅读服务的公共阅读空间。
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自身图书文献资源、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技术等条件,为公众免费提供二十四小时自助借还、开放阅读服务的公共阅读空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或者参与建设二十四小时自助借还、开放阅读服务的公共阅读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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