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