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用地

第十六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用地 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对原开垦山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还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利益。
在林地上进行开采砂石、取土、建造公墓等活动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面积和时间实施,同时应落实恢复绿化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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