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四章 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农村绿化规划的实施。
列入农村绿化规划的土地,作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用地,土地权属不变。耕地用作绿化用地的,土地类别不变;涉及到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造成农民实际收入减少的,应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列入农村绿化规划的土地,作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用地,土地权属不变。耕地用作绿化用地的,土地类别不变;涉及到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造成农民实际收入减少的,应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