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和计划,落实绿化责任单位,并通过绿化责任通知书,确认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任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绿化责任单位完成绿化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