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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