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