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04-09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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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 第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 第五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学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和保育教育需求状况,会同同级... 第七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以教育用地划拨或者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安排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 第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学前教育布点不足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资源进行统筹安排,置... 第十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镇(...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一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专项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 第十二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二条 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举办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者的法... 第十三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个工... 第十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四条 前教育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分园的,应当按照新设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五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六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应当公开进行。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计划应当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入园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办理入园手续。 第十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课程管理、人... 第十九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不得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课程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课程内容应当密切联系儿童生活,...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进行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设施。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和...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村(居)民委员会合作,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保育教育知识宣传、指导等服务。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营养员、炊事员和保安员等。 学...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卫生保健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发展、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城镇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与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结对帮扶。 鼓励城镇学前教育机构骨...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不低...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鼓励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积极推广集团化、连...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前...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社会机构和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以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儿童为对象的社会活动。 青少年宫、科技馆、纪念馆、博物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及其布局专项规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对其基本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控及其周边交通秩序、治... 第四十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交流,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等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内容。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也不得占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时间举办兴趣班、实验班并收取...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由学前教育机构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保育教育活动相...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已拨付的款项,并...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