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按照中小学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的价格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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