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鼓励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推广集团化、连锁化等办学模式,鼓励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分园或者合作办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