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前教育工作,保障其享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前教育工作,保障其享受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