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的补助、学前教育机构支出的非在编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助以及其他有关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资助。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