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