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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