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已拨付的款项,并在两年内不予拨付同类专项资金,取消其当年获得补助与奖励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