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