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由学前教育机构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保育教育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家长委员会有权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活动实施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吸收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参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