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内容。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根据单位性质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分别纳入财政专户、单位财务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儿童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园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建立专门账户,每月向家长公开账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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