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等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民办幼儿园按照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育费标准,在实施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取,逐步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
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园儿童提供伙食的,可以收取伙食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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