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控及其周边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经营秩序等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