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对其基本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促进保育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对评估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停止招生或者停止办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